1、使用危險化學試劑的實驗室應建立相關的安全規章、製度,應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化學危險品安全知識和化學實驗的安全操作知識,根據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要求,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2、實驗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劇毒等物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91號)的有關規定,由專人負責保管,妥善處理和保管剩餘物品及殘毒物品。
3、工作需使用危險化學品時,須填寫危險品領取審批表,交主管單位領導簽字後方可領取。
4、實驗使用危險品時,必須嚴格遵守用多少領多少的原則,防止丟失、汙染、中毒和其它事故發生。使用完畢後有剩餘的危險品,如需過夜,應存放在有專人保管的保險櫃內,並作好記錄;沒有條件保管的須交回設備處藥品庫,並作好移交登記備查,禁止私自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