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實驗場所(房間)使用或存放危險源的情況,劃分為一級(高危險等級)、二級(較高危險等級)、三級(中危險等級)、四級(一般危險等級)。
第八條 實驗場所(房間)安全風險等級認定規則:
(一)一級(高危險等級)。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易製毒、易製爆化學品,麻醉品和精神藥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源、放射裝置等。
(二)二級(較高危險等級)。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險化學品,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動物,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等特種設備,激光設備,強磁設備等。
(三)三級(中危險等級)。涉及使用切削、壓力加工和熱處理設備,加熱設備,超低溫設備,高電壓設備,大功率充、放電裝置等。
(四)四級(一般危險等級)。未列入以上三類的實驗場所(房間)。
(五)涉及多級安全風險等級的實驗場所(房間)按就高原則實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