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北京市地方標準《實驗室危險廢物汙染防治技術規範》(DB11/T 1368),《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範》(DB11/T 1191)、《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範 第2部分 安全生產通用要求》(DB11/T 1322.2),製訂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規定了北京市地區高等院校(以下簡稱高校)使用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及針對組織機構、管理製度、人員培訓、安全設施設備、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儲存、使用、危險廢物處置和實驗室應急管理等的基本要求。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高校各類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
第四條 本規範涉及的實驗室是指隸屬於高校從事涉及危險化學品實驗教學、科學研究活動的實體實驗場所及配套的輔助、附屬設施,不包括中試及以上規模的試驗場所。
第五條 本規範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