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化學廢物應按安全特性分類收集和存放,並在容器外注明危險性。劇毒化學廢物、易燃易爆化學廢物必須單獨收集和妥善存放,不得混入普通危險化學廢物中。
(二)危險化學廢物的盛裝容器應完好牢固,封口緊密,無破損、傾斜、倒置和滲漏等現象,確保不會發生廢物將容器溶解、腐蝕等異常現象。容器外應有明顯清晰的標識,準確標明廢物的名稱、成分、規格、形態、數量、危險性等,外文標識的應加注中文注釋。回收危險化學廢物時,如發現盛裝容器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工作人員應當拒收。
(三)嚴禁將未經無害化處理、可能汙染環境的危險化學廢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當成一般生活垃圾隨意棄置或堆放填埋。
(四)嚴禁將危險化學廢物與一般生活垃圾混裝貯存和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