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及國家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等有關文件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根據國家標準《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 》(GB13690-1992)和《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主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及易製毒化學品等九類。
危險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名,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2012年版)》為準。其中:劇毒化學品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2012年版)》以及今後國家頒布的新種類劇毒化學品為準;易製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名,以《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附表所列為準。
第三條 凡在學校貯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教學、科研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學校危險化學品按照“誰領用、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校、院(直屬科研機構)兩級管理體製。
(一)實驗室與基地建設辦公室代表學校行使管理職能,負責製訂學校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督促、協助各學院、直屬科研單位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製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管理和隱患整改工作。
(二)各學院、直屬科研單位對所屬教學及科研用實驗室(含學院所屬科研團隊和依托學院建設的科研基地實驗平台)行使直接管理職則,製訂落實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管理製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使用培訓。教學實驗室及科研實驗室(包含學院所屬科研團隊和依托學院建設的科研基地實驗平台)為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的直接責任單位,嚴格履行相關管理規定。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購買、領用和處置必須按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堅持“先進先出、現買現用”的原則,降低庫存,減少安全隱患。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保管及領用人員必須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工作認真負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質。
第八條 對進入實驗室的人員要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掌握相應的實驗技能和安全知識後方可參與相關實驗操作。
第九條 教學及科研用危險化學品實行統一采購途徑、統一結算方式。學校通過合法程序委托1-2家采購供應單位,承擔全校各類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品的供應和運輸工作。危險化學品根據類別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一)實驗室與基地建設辦公室負責全校劇毒化學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的采購審批。各學院、直屬科研單位需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易製毒化學品時,提前20個工作日,使用人填寫《合肥工業大學劇毒、易製毒化學品申購表》,實驗室主任、單位負責人簽字批準並加蓋單位公章,報實驗室與基地建設辦公室審批後,方可進行采購,嚴禁私自購買。
(二)所有化學品及化學試劑的采購,需到學校通過合法程序認定的采購供應單位采購。嚴禁從沒有危險化學品經銷權的單位購買。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按照公安和交通部門的規定必須交由有資質的公司運輸。嚴禁攜帶危險化學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運到學校後及時進行核對,辦理交接、入庫手續。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第十二條 學校建立危險化學品貯存專用庫房,主要貯存全校教學科研用劇毒化學品和易製毒化學品。
各學院、直屬科研單位因實驗需要,經實驗室與基地建設辦公室審批後,可以設立危險化學品專用藥品室,用於短期、少量貯存部分危險化學品。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貯存專用庫房必須符合安全的要求,設置明顯標誌,配備防火、防盜、防毒、報警、通風、計量、應急處理等設施,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製度。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方式、方法及數量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的要求,並按照規定做好保管和貯存工作。
第十五條 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保險櫃內單獨存放,嚴格執行“五雙”管理製度(即雙人管理、雙人使用、雙人運輸、雙人保管、雙鎖)。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貯存專用庫房和專用保險櫃須配備專職或兼職保管員,並報實驗室與基地建設辦公室備案。保管員調離工作崗位時,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 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賬目,定期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每月核對一次,確保帳物相符,並做好核對記錄。
第十八條 定期檢查危險化學品庫房的貯存設備和安全設施,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並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九條 學院、直屬科研單位不得長期存放劇毒化學品和易製毒化學品,做到用多少取多少,一次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次使用量,因特殊原因一次沒使用完的,剩餘的藥品要及時退回藥品庫並詳細登記。
第二十條 使用人領用危險化學品時,按實際用量填寫《合肥工業大學危險化學品領用申請表》,經單位負責人簽字批準加蓋單位公章後,到庫房辦理領用手續。領用劇毒化學品時,必須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在崗正式職工辦理領用手續。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的發放嚴格按照領用發放程序執行,認真核對領用人、領用數量等,並做好發放記錄,記錄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二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管理製度和安全使用操作規程,製定相應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到製度、規程上牆,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材料、藥品等,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應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設施,並做好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實驗時,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時操作,建立使用管理檔案,做好使用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時間、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並在實驗室備案。劇毒化學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的使用管理檔案和記錄須報實驗室與基地建設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五條 學生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實驗時,指導教師要詳細指導監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做好記錄,不得擅自離開。
第二十六條 使用後剩餘的危險化學品,須標明品名、數量及時交回危險化學品貯存專用庫房貯存,並辦理存放登記手續。不準私自保存,不準隨意丟棄、傾倒,更不準轉送其他部門和個人,嚴禁師生把危險化學品帶出實驗室。
第二十七條 各學院、直屬科研單位每年11月底對所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全麵盤點清查一次,並將當年的危險化學品消耗量和年底庫存量情況經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後報實驗室與基地建設辦公室,確保帳物相符,禁止虛報、漏報,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十八條 氣瓶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必須距明火10米以上,注意室內通風,豎直放置時應采取防傾倒措施,嚴禁敲擊、碰撞,氣瓶內的氣體不得用盡,要留有剩餘壓力。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與基地建設辦公室負責全校危險化學品及其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第三十條 過期、破損危險化學品、盛裝危險化學品空容器及危險化學品的廢料、91桃色APP污污污污、廢渣等,要隨時分級、分類收集,定點存放,專人負責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丟棄和掩埋。
第三十一條 實驗室與基地建設辦公室負責組織定期進行回收,委托具有合法處置資格的單位進行銷毀處理。
第三十二條 劇毒化學品在進行銷毀處理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並進行登記和存檔。
第三十三條 學生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實驗時,指導教師對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理負責,防止汙染環境,實驗“三廢”的處理方法應編入實驗教材,作為實驗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責任重大,凡不執行本辦法,不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麻痹大意、不聽勸告,出現安全事故者,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及學校有關製度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學校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各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進行檢查,檢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通報批評,並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