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九點使用安全管理
1. 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 號) 和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危險化學
品登記、交接、檢查、出入庫、領取、清退等管理製度,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賬目,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物相符。
2. 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要製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操作規程,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經常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教職工、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3. 危險化學品的申購: 憑申購單位負責人、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劇毒、易製毒、易製爆化學品申購表”
4. 危險化學品的保管: 化學試劑或化學品容器必須貼有標簽,標示其所裝化學品的名稱、濃度、潛在危險及製造日期,並列明緊急應變資料; 對劇毒及易
發生重大傷害事故的化學危險品,須由工作責任心強、具備一定保管知識的專人負責管理,並嚴格遵守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使用、雙人運輸、雙人
雙鎖的管理製度。
5. 危險化學品的存放: 存放地要保持通風,並安裝防盜門窗,設防盜報警設施;不同類別試劑應分類存放,實驗室不得存放大量危險化學品,走廊等公共區
域不得存放危險化學品。
6.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精確計量和記錄上述物品的使用情況,防止被盜、丟失、誤用。如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保衛處、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和本地公安部門;要製定並嚴格遵守易燃、易爆、氧化劑、劇毒品、腐蝕性藥品安全操作規程,使用時做好個人安全防護,包括穿戴實驗服、護目鏡及安全手套等,長發、寬鬆衣服應束起,嚴禁穿露趾鞋進行實驗。
7. 做好危險性氣體(氫氣、笑氣、乙炔、乙烯、氨氣、液化石油氣、氯氣、矽烷、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高壓鋼瓶須有固定設施以防傾倒,易燃、易爆氣體和助燃氣體(氧氣等)不得混放在一起,並應遠離熱源和火源,保持通風。不得使用過期、未經檢驗和不合格的氣瓶,各種氣瓶
必須按期進行技術檢驗。
8. 使用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驗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安裝通風裝置,嚴禁使用明火,實驗樓和各實驗室須標示“嚴禁煙火”的警示牌,配置必要的消防、衝淋、洗眼、報警和逃生設施,並有明顯標誌。
9. 對存放中的危險化學品要定期檢查,並將不適用的化學品安全棄置,防止因變質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發生。實驗後的廢棄化學品按學校相關規定定期回收。